华人研究 | 对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失权制度”之浅析
发布日期:2024-07-01 浏览次数:1657
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就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解决,创设了“股东失权制度”,该制度允许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剥夺未缴纳出资的股东的相应股权,以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进行浅析探讨。
一、立法背景
在公司法理论上,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进一步细化为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而“股东失权”制度则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老《公司法》进行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1、2018版老《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文广受诟病,概因股东负有向公司履行出资的义务,其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其应当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非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股东间另有协议约定除外。因此,新《公司法》将该条款予以删除。
2、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了股东除名制度,即“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条文适用又过于严苛,可规制对象范围小,适用条件需要股东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及抽逃全部出资,此条法律结果上的“解除股东资格”(股东除名)也与本文探讨的股东部分失权(股权)也存在明显差异。
二、“股东失权制度”的法条渊源
公司资本充实是公司对外承担独立责任的基础,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通过股东失权制度迫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资本制,而公司资本制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之一。
1、新《公司法》为了进一步确保公司资本充实,新增“董事会催缴出资”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会负有核查出资及催缴义务,未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显然,立法本意是在强化股东出资义务和董事的监管责任。
2、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从第五十一条延续下来,条文由三款组成。第一款规定,经董事会催告后,股东未在宽限期内履行出资义务,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剥夺股东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第二款规定,对于股东丧失的股权该如何处置,可以通过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也可以通过对外依法转让股权,转让不成,可由其他股东按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相应的股权当然由缴纳出资的股东享有。第三款则规定,失权股东的救济途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失权通知无效。
3、股东失权流程图示如下:
三、对“股东失权制度”适用的理解与思考
1、股东失权制度与股东除名制度、股东权利限制制度的关系,笔者认为这三项制度并不冲突。股东之间可以通过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对个别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比如限制其表决权或分红权等,这是属于公司法自治范畴。而股东除名制度,规定更为严厉,实践中往往限制在完全未履行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两种情况,经股东会决议可将其除名,股东除名则丧失的是全部股权,即丧失股东资格。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失权制度”是经董事会决议宣布股东失权,股东失权丧失的可以是未出资的部分股权,也可能是全部未出资的股权,也就是说,股东失权制度调整所有出资不实的出资现象,适用更加广泛。
2、关于失权决议的做出是否应当征求债权人意见。笔者认为是不需要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如果是履行减资程序,会依法公告。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如果是依法转让,无论是对外转让还是公司其他股东缴纳相应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不变,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3、股东失权后,对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是否需要担责。笔者认为失权不影响其赔偿责任。法人独立责任,保护的是已实际完成出资的股东,而失权股东不能以其未缴纳出资,通过失权的方式来逃避责任,否则对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都是不公平的。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若失权股东若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仍应当在原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总体而言,股东失权制度出于维护公司资本信用和其他出资股东公平权利的需要,通过“失权”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目的在于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公司进而维护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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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正东,男,中共党员,安徽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曾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法务负责人,高级企业合规师。2013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及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合肥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合肥市蜀山区诉调中心特约党员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公共频道《人民来信》栏目律师。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