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研究 | 赠与合同纠纷代理实操要点
发布日期:2025-06-18 浏览次数:62
赠与合同纠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文化观点的变迁,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会出现由于情感交流的缺失、长期冷战、争吵和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一方向外寻求内心的“慰藉”,从而引发婚外情的现象。当然也存在个别人员家庭责任感缺失,单纯追求刺激的个例。囿于孩子成长、社会评价降低等多种因素的考量,笔者办理的婚外情案例中的当事人并未选择离婚,当事人仍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男方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引发争议。
案例:原告张某(原配)诉鲍某(被告)、第三人童某(张某老公)赠与合同纠纷,起诉时诉讼请求标的额为200000元,后变更为973233.47元。
笔者办理该案件的难点在于第三人童某与张某关系恶劣,其直接站在被告一方,认可被告的说法,被告辩称其与童某的往来款都是刷信用卡套现形成,并非是童某对其的赠与。同时,童某有两个微信账号,其中给鲍某进行微信转账时,大部分使用的是其妹妹童某某的身份证实名注册的微信及绑定的银行卡,童某在庭上辩称并未实际使用该微信及银行卡。
原告方策略
一、首先要证明鲍某与童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接到当事人咨询后,笔者告知当事人要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尤其是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在本案中,张某趁童某醉酒之际,利用指纹解锁其手机,通过拍摄照片的方式对童某与鲍某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取证和固定,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双方存在暧昧关系。
二、其次要证明赠与财产金额。这是本案的难点,代理人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原告张某向代理律师提供了四张童某的银行卡信息(含童某某的银行卡信息)及使用的多个手机号、微信号等信息。
1、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新手律师撰写调查令申请时,往往不知道抬头如何书写,笔者建议拨打每家银行的所在支行的电话进行联系确认,有些银行所有网点均可打印流水,有些银行只能通过司法协助专窗调取。
2、通过调查令的方式,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总部)申请调取流水。示例如下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份调查令尾部需要列明承办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调取后的流水,财付通公司会以光盘的形式将数据拷贝邮寄给法官,同时当事人微信ID号等实名认证信息会通过纸质复函的方式邮寄法官,代理律师还需要前往法院阅卷、拷贝光盘数据,并对调取的流水进行整理分析。
3、通过调查令的方式,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支付宝转账明细,调查令的内容与向财付通申请调查令的区别在于将微信ID号换成当事人的手机号码即可,每个手机号码会对应一个支付宝账户(开通的情况下),支付宝公司会将拷贝的数据以光盘的形式邮寄代理律师,并且将提取密码复函告知代理律师,支付宝付款方账号、收款方账户及对应的协查数据(手机号码)能够清晰呈现。
通过以上步骤,梳理清楚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交易流水,在本案中交易流水高达1051987.98元,且交易流水中重要节假日,比如西方的情人节、被告的生日当天、中国的七夕节,第三人与被告间均有转账的行为且数字为“1314”“520”等敏感数字,进一步印证双方存在情人关系。
三、证明童某某(童某的妹妹)实名注册的微信号及银行卡是童某在使用。鉴于本案中第三人童某站在被告一方进行抗辩,给原告的举证、诉讼带来极大的困扰。幸运的是,通过原告得知,童某在和被告鲍某分手后,恼羞成怒曾以民间借贷纠纷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标的额约40万元。笔者获知该消息后,追加了童某某为本案第三人,申请调取了该案件的庭审笔录,庭审笔录载明双方均认可童某某实名注册的微信号及尾号3887的农商行银行卡是由童某使用,只是被告鲍某认为不是借款,而是其他往来款,童某因未尽到举证责任而败诉。但该组证据却有力地证明童某某的微信及尾号3887的银行卡是童某使用的事实。
被告方诉讼策略
1、否认双方存在情人关系,辩称只是关系暧昧。因原告拍摄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且缺乏原始载体,被告对其三性均不认可。但该辩解未被法院采信。
2、否认流水为赠与款项,辩称是被告帮助第三人信用卡套现所致。一审中被告未提供有利证据,法院未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依法扣减460039元。最终判决鲍某向张某返还413994.47元。
被告此项抗辩涉及信用卡套现操作,信用卡消费存在以下四方主体:信用卡持卡人;POS的持有人;收单机构;中国银联。 通常信用卡经POS机刷卡后的款项流转过程为:1、持卡人刷POS机→2、持卡人的开户行将相应款项转付到收单机构的账户→3、收单机构再将款项转付到POS机持有人绑定的结算账户。整个流程由中国银联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将信用卡的开户行、商户开户行、收单机构串联起来,其中中国银联、收单结构收取手续费。因信用卡使用性质为消费,收单机构提供POS机一般都是一机多商户和一机多运用,即表面上是刷卡消费给了某某商户,而实际上款项是进入POS机持有者绑定的私人账户。所以本案中鲍某提交的信用卡开户行银行流水,并不能直接显示进入第三人童某或者其实际控制的账户,而是某某商户。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刷POS机后,每一笔消费都会对应一个商户编号,根据该编号的前几位可得知是哪个收单机构的平台,收单机构可根据商户编号查询到该商户编号下绑定的实际收款人的身份信息。本案中,被告的二审代理律师正是通过此路径履职尽责,做了大量工作,查明了POS机交易的实际收款事实,笔者对此十分敬佩。
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辩称剩余款项为其他业务往来款。主要观点是,被告和第三人及其他案外人经常在一起打牌,赌资拆借及输赢较大产生的流水,但此项辩解未获法院采信。
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
1、关于第三人童某向被告鲍某的转账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被告鲍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等关系,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流水中敏感数字可见双方关系暧昧,且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鲍某向童某对其转账支付了相应对价,故认定双方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
2、关于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赠与行为是无偿处分行为,赠与人处分的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人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为共同共有,第三人向鲍某转账的财产并非其单独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理权,重大处分行为,应当征得配偶一方一致意见。本案中,第三人的无偿赠与行为,未与原告协商,也未征得原告同意,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善意第三人,故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受赠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
3、关于第三人赠与款项的一半是否有效的问题。因童某对鲍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夫妻共有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由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基于此,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半数份额,故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4、关于返还赠与财产的金额问题。(不再赘叙)
案件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返还金额873733.47元及利息。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判决返还金额为413694.47元及利息。本案提起诉讼之时,诉请金额为20万元,后来经过调查取证,变更诉请,最后判决返还的金额与童某诉鲍某民间借贷案件的金额基本一致,原告对于案件判决结果比较满意。
本文对以上办案思路进行陈述,希望对广大律师有所帮助。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占正东,中共党员,安徽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曾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高级法务主管,高级企业合规师。2013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及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合肥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合肥市蜀山区诉调中心特约党员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公共频道《人民来信》栏目律师;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担任安徽凯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鼎禹建设有限公司、圣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安徽高路上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